10.3969/j.issn.1674-5205.2005.02.004
论民法个人人格构造中的伦理与技术
近、现代民法的个人人格,是在伦理基础之上的法律技术的产物.罗马法将"身份"作为生物人与法律人的连接点,形成了"界定适格者并使其成为法律主体"的人格塑造技术,并延续至今.法国法以自然法观念上的"理性"作为实定法中的人的依据.德国法在人的伦理属性基础之上,建立起"权利能力"的概念,实现了法律人的依据由伦理到实定法规则的转变.近代民法所开创的"抽象人格"技术,在今天剧变的社会环境下,仍然具有生命力.
自然人、人格、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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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1(民法)
2005-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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