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5.01.014
合作、牵制与法律程序--新东欧六国紧急权力制度
如果以谁有权宣布紧急状态作为分类标准,那么,波兰、罗马尼亚和斯洛伐克三国的紧急权力制度属于总统模式;而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和匈牙利三国的紧急权力制度属于议会模式;实施议会模式的国家的宪法也规定了议会闭会时紧急权力的宣布情形.与"事实时空"模式和"独任"模式的紧急权力制度的经典理论相反,东欧六国的紧急权力制度属于"制度时空"模式和"合议"模式,强调法律程序、合作、牵制和妥协.新东欧六国的紧急权力制度的经验可以为我国紧急权力法制化的目标模式提供借鉴意义.
东欧、总统模式、议会模式、紧急权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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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1(行政法)
2005-0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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