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5.01.010
由现场勘查的性质反思我国刑事立案制度
现场勘查是侦查破案的起点和基础,是获取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的重要途径,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十分重要.我国传统理论、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均笼统认为,现场勘查的内涵是对现场进行的实地勘验、检查,现场勘查的性质是侦查活动.现场勘查之内容应包括现场实地勘验和现场访问,从其性质看,立案前的现场勘查和非犯罪事件现场勘查也应属于侦查活动,但刑事立案制度的存在使其实然性质又不是侦查活动,因此立案制度有其不合理性,建议将侦查确定为刑事诉讼活动的起点.
现场勘查、实地勘验、现场访问、立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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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93.5(诉讼法)
2005-0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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