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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5205.2004.06.013

试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对我国《合同法》第64条的解释

引用
<合同法>第64条非但未否定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且其文义可以容纳该第三人权利;通过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比较法解释,可以且应该肯定第三人履行请求权.仅依当事人的合意便可成立第三人权利,第三人表示受益意思只发生使该权利确定的效果.如第三人不欲享受利益,可表达拒绝的意思,使该权利自始消灭.债务人违约,债权人与第三人均可主张违约责任,因二者的主张是基于各自不同的债权,故二者所主张的责任内容会有所不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履行请求权、受益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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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8(经济法、财政法)

2004-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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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671-6914

61-118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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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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