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4.06.009
寻找丢失的人格--从罗马、德国、拉丁法族国家、前苏联、俄罗斯到中国
人格即法律主体资格.在罗马法中,人格--身份具有公私法混杂的特征;在近代欧洲大陆国家开始的法典化过程中,拉丁法族国家民法中的人格一词,依然包含公法因素,而德国法则创造权利能力概念取代人格,试图将人格私法化,但这样做却丢失了人格;前苏联民法中,人格则具有主体性要素之法律保护意义上的人格权,知识产权中的人格权,法人的人格权三种含义;新制定的俄罗斯民法典则回归到传统的主体资格意义上的人格概念.在我国民法典制定时,应恢复传统意义上的人格.
人格、人格权、主体资格、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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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1(民法)
2004-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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