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4.05.017
债法现代化的法理基础与债权地位的法律证成
如果从民法中物权和债权之概念入手,则可察大陆法系民法债权和物权界限分明、不容混淆的关系在现代社会所发生的微妙变化,即现代社会许多领域都出现物权和债权相互融合的趋势和呈现出的界限日益模糊的状况.但这里讨论的债权融资中的"债权",并非与物权绝对对立的债权,而是现实生活中活生生的债权.进一步系统考察导致从物权优越地位到债权优越地位变化的经济根源、社会根源和制度根源,则从中可推导出债权地位提升所表现出的三大态势.佐之以各国债法新变化和联合国应收款转让公约的具体内容,债法现代化与债权地位提升之间的正相关关系这一结论不难成立.
债权、物权、债法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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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2(民法)
2004-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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