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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5205.2004.05.010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立法程序之改革

引用
@@ <宪法>第7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立法职责分工上,法律委员会对其他委员会审议的法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在宪法上缺乏必要的法理学基础.1982年<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7条规定:"法律委员会统一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草案;其它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的法律草案向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在当时,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实际上并没有建立起来,"各专门委员会将来在人大的立法工作中究竟能发挥多大的作用,还有待于实践来证实.因此,当时作这样的规定是可以理解的.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立法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宪法、教育科学文化、经济委员会、法理学基础、职责分工、立法工作、法律地位、组织法、卫生、外事、实践、民族、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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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D92

2004-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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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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