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4.05.007
论县级以上地方人大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 国家代表机关除具有立法权外还有监督其它国家机关的权力,根据宪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主要包括人事监督、财政监督、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四种,可以说监督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责任主要由权力机关来承担.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虽然在行使监督权,但人大对监督权的行使比较流于形式或者不能发挥其监督功能.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要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而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框架下,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大的权威毫无疑问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县级、监督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文明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府组织法、宪法修正案、政治体制、行政机关、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司法机关、人事监督、权力机关、精神文明、监督功能、国家机关、法律监督、地方人大、代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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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2;TP3
2004-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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