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4.05.006
论我国人大代表的两个问题
@@ 一、缩小人大代表的城乡比例是一个渐进过程
我国现行选举法规定了我国人大代表的城乡比例,即:在分配全国人大代表和省级、县级人大代表名额时,要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来分析.按此规定,农村人口在全国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中的被代表权便只有城市人口的四分之一.例如,2002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农村按人口每96万人选代表1人,城市按人口每24万人选代表1人."学术界对人大代表的城乡比例规定一直存在批评的声音,周永坤先生认为这种立法上的不平等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赵晓力先生则论证取消人大代表的城乡比例规定之后,农民代表虽然会增加,但不会降低我国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
人大代表、农村人口、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城乡、城市人口、比例规、整体素质、选举法规、县级人大、人选、农民代表、渐进过程、自治区、直辖市、学术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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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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