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4.04.009
从程序本位到程序自治--以卢曼的法律自治理论为基础
关于程序乃法治之枢纽的判断,程序本位论只回答了程序应该做到什么,程序自治论则进一步回答了程序如何做到这些.程序自治,即一种法律程序与其外界环境相对隔离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程序自身的展开过程同时也就是程序功能的实现过程.在具体的程序运作中,这要通过角色的分化与重组、时间顺序的安排、空间氛围的营造以及实体法规范的整合功能四个方面的机制来实现.
程序本位、程序自治、程序约束、卢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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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1(诉讼法)
2004-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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