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4.01.007
法人人格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探析
法人可以享有某些种类的人格权,在现代已经得到理论和立法实践的确认.在民法典中不宜从这一角度对法人权利能力施加一般性的积极限制.承认法人可以享有人格权具有立法政策判断上的妥当性,对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具有工具性的价值.法人享有人格权属于立法上的技术性的手段,能够保护组成法人的自然人以团体的形态而表现出的人格性的利益.在中国民法典中,对法人是否可以享有人格权问题可以作出原则上的认可,但允许判例和学说来具体确认法人可以享有何种类型的人格权.
人格权、法人人格权、团体人格、社团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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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1(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2BFX025
2004-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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