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3.06.008
论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兼评我国《公司法》第60条第3款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本质上是公司之经营行为.早期,因为强调对股东等投资人的保护,各国多对公司对外担保予以严格限制.在现代,各国对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日益放宽,甚而不再对其加以特别限制.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由公司董事会自主决定.公司对董事会权限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通过对董事责任的追究来避免公司滥设担保之风险.我国<公司法>第60条第3款对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因为用语模糊,多有歧义,且不能适应公司法之现代发展,应予废除.
公司法、对外担保、担保能力、董事会、交易安全、善意第三人
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2004-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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