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3.06.002
对行政法发展的"范式转换论"之商榷
"范式转换论"研究方法的缺陷是:将适用于自然科学领域的"范式"方法用来分析中国行政法发展的理论问题,将行政法发展视为是一个"革命"的过程;它提出行政法的基本问题应以问题为定向,以公共利益为主导.行政法学研究应以公共利益为分析视角等观点是不符合行政法历史和现实发展趋势的.它仅仅对行政法本体论方面做些转变,就认为中国行政法体系实现了从国家行政范式向公共行政范式转换,显得过于草率和仓促.
范式转换、商榷、体系、行政法
DF3(行政法)
2004-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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