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3.05.014
认真地反思第四次民法典起草的组织方法
在新中国立法史上,本次民法典起草是最民主的,取得的成果也是最好的;但其在组织方法上存在不足:起草人员的任命程序过于随便;起草委员的构成不合理;起草者普遍过于年高导致实际起草者与被任命的起草者的相对脱离;零成本起草民法典的政策损害草案质量;起草成果出版不全面.应由人大常委会以法令的形式直接任命新的民法典起草委员会;同时任命充足的秘书人员,拨足经费;成立第二民法典起草小组履行对抗者职能等.
民法典、立法程序、民法典起草委员会
DF51(民法)
2004-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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