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3.02.010
取得时效之客体研究
随着历史的演进,取得时效的客体范围呈不断扩张之趋势.将他人已登记之不动产纳入取得时效的客体范畴有助于充分发挥不动产之效用,减少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并降低交易成本,同时也是交易安全和生存利益优先保护的价值理念在时效制度上的体现.就用益物权领域而言,取得时效之客体应以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为限.担保物权无取得时效之适用余地.
取得时效、客体、所有权、用益物权
DF521(民法)
2004-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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