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3.02.005
论社会危害性的地位
近年来,社会危害性的概念一再受到质疑,甚至有人主张将社会危害性的概念逐出注释刑法学领域.在罪刑法定原则下,社会危害性概念固然暴露出一些缺陷,但是,承认社会危害性的地位,并不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破坏,相反,社会危害性理论和罪刑法定原则一起成为保障人权、限制随意发动刑罚权的两道防线;因而,不应简单地将这一概念完全抛弃,而应重新科学地确定其地位,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社会危害性、罪刑法定、犯罪评价
DF611(刑法)
2004-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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