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3.01.009
论纠纷的可诉性
纠纷的可诉性是实现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的逻辑前提,纠纷可诉性的广度反映了裁判请求权的实现程度.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和实务界关于纠纷可诉性的标准或依据及范围的理解限制了裁判请求权实现的空间范围.纠纷可诉性的标准应当为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争议和人身关系争议,而并非限于民事法律关系争议.纠纷可诉性的范围包括民法所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应受民事法律保护的应有权利受到侵害引发的争议、宪法权利受到私法主体侵害所引发的争议.
裁判请求权、纠纷可诉性、依据、范围
DF718(诉讼法)
2004-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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