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3.01.006
论抢劫罪的加重犯
对构成抢劫罪加重犯的严重情节应该作严格的限制解释."入户抢劫"应理解为非法侵入住宅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是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并危及交通运输安全的抢劫.把"多次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犯不够妥当."抢劫数额巨大"不包含抢劫未遂的情形.抢劫(过失)致死与抢劫(故意)杀人有必要分开作规定,并且对后者应规定比前者更重的法定刑."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比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有更严重的危害性."持枪抢劫"不包括持假枪抢劫.
抢劫罪、加重犯、情节
DF625(刑法)
2004-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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