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2.06.011
刑事既判力在我国刑法中的重构
刑事既判力采取相关主义原则,既与刑法溯及力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相一致,蕴含了有利于行为人的思想,也与刑法所追求的三大价值目标,即公正、谦抑、人道并行不悖.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精神在时间效力上的彻底贯彻.而采取分离主义原则,不仅不能彻底贯彻有利于行为人的思想,而且与刑法的三大价值目标相背离.建议我国刑事立法应采取相关主义原则,对我国刑法第12条第2款作出重构.
刑事既判力、相关主义、分离主义、刑法溯及力
DF61(刑法)
2004-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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