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2.06.006
论"质、剂、契、券"不等于法律行为--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质疑之四
将中国古代的"质、剂、契、券"直接说成法律行为,意在为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张目,但通过对两者演进历史、概念对象以及各自功能的剖析,即知法律行为以公、私法划分为发生前提,以弘扬个人自由主义为文化底蕴和根本目的.而"质、剂、契、券",既有染于中国国家形成的"酋邦模式",又一直系军事、政治、礼制、律例的共有性术语,既曾指以"合券为证"为特征的官方具造文牒,又承担着敛财与推行严密监控的专政功能,表明两者始终都是一种绝对对立的关系.
法律行为、质、剂、契、券、个人自由主义
DF51(民法)
2004-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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