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2.01.011
论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
我国的再审程序蕴涵着两种深层冲突,即"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与生效裁判稳定性之间的冲突,以及审判监督权的扩张与当事人诉权、处分权行使之间的冲突.关于再审制度改革应废除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限制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其中,关于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应作如下定位: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检察院应有发动再审的权力;对于一般民事案件,检察院不能发动再审,也不宜提起或参加诉讼.
再审程序、再判监督权、抗诉监督权、再审之诉
DF72(诉讼法)
2004-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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