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2.01.008
关于"税权"概念的法律思考--兼与张守文先生商榷
税权的主体、标的和内容不具有同质性,难以总结出一般的特性和共性,只能对税权的各项子权利作个别的描述,所以无法将"税权"定位为所有税法权利的上位概念,而只能在非严格的意义上将其视为税收权利的简称.对任何法学概念,不管是借用概念还是固有概念,都必须严格界定其内涵与外延,不根据本学科内在发展规律的需要随意移植其他学科领域、特别是政治宣传领域的名词与制度,会造成学科理论基础的不稳定以及体系的紊乱,有碍于本学科的长远发展.
税权、法学、范畴
DF432(经济法、财政法)
2004-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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