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2.01.006
限权与分权: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警察权
警察权存在的正当根据在于维护社会治安,其行使应遵从公共原则、责任原则、比例原则和程序原则.我国现有的警察权设置具有垄断、广泛、重大的特征,对此应通过分权实现对警察权的限制,将行政警察与司法警察分立,行政警察内部再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分立.警察权的合理构造有赖于侦羁分离和侦鉴分离的实现,需要强调控辩平衡和司法审查,以最终符合刑事法治的要求.
警察权、分权、司法化
DF8(司法制度)
2004-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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