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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5205.2001.06.011

关于监视居住几个问题的探讨

引用
从保护人权、减少羁押角度看,设立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是十分必要的;监视居住并非我国独有,有关国家的立法中也规定有此类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本质属性是限制人身自由,与剥夺人身自由有本质区别;监视居住的地点是住处或指定的居所,但不是居住房屋以内的空间;监视居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监视方式.

监视居住、限制人身自由、监视方式

DF73(诉讼法)

2004-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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