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1.06.003
法与人性中的利己、利他主义
人是社会和法的主体,对人性的研究至关重要.人有利已和利他的双重本性,利他是有限的.这种本性和生产力一起决定了社会和法.在人和社会的关系上,人是内容、目的和主体,社会是形式、手段和客体.个人的利益是第一位的,个人的力量是最基本的、最积极的和决定性的.
利己主义、生产力、个人、社会
DF051(法的理论(法学))
2004-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3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