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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5205.2001.06.003

法与人性中的利己、利他主义

引用
人是社会和法的主体,对人性的研究至关重要.人有利已和利他的双重本性,利他是有限的.这种本性和生产力一起决定了社会和法.在人和社会的关系上,人是内容、目的和主体,社会是形式、手段和客体.个人的利益是第一位的,个人的力量是最基本的、最积极的和决定性的.

利己主义、生产力、个人、社会

DF051(法的理论(法学))

2004-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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