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1.05.008
法与道德关系模式的历史反思
西方学者在法与道德关系的争论中提出了许多模式,著名的有康德模式、富勒模式、哈特模式等.这些模式虽然在某种程度上能揭示法与道德的关系,但都不够理想.法和道德都有观念、规范或制度、秩序三个层次,二者的观念层次是相通的和深藏于现在一般所说的价值观念之中.另外,在秩序层次二者也是很难区分的,因为它都落实在人的行为中,而一个行为,如果符合秩序的要求或构成社会秩序的话,可能同时具有法律意义和道德意义.这样,法与道德的区别主要存在于规范或制度层次.
法、道德、关系模式
DF0-053(法的理论(法学))
2004-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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