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1.05.007
关于建立我国司法考试及训练制度的构想
大多数有良好法治秩序的国家都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培养和选拔所需职业法律家的.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正案虽然己将国家司法考试写入立法,但司法考试的具体内容还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国家司法考试应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职业资格;报考者应有坚定的信念、大学教育背景和良好品行;考试程式及内容设计应能全面检测报考者的文化素养、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业能力.
司法考试、制度、构想
DF817(司法制度)
2004-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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