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1.04.001
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的基本规则
由于善意取得制度本身的缺陷,无法充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其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功能不如公示公信原则周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均坚持物权变动须经公示,且物权公示具有公信力,二者在保护第三人利益方面具有一致性,但两者之间无法相互替代.他们具有内在的本质的联系,物权行为理论的区分原则和抽象原则为物权变动的公示以及公示的公信力提供了理论依据.应以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为基础,以公示公信制度为原则,以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构建我国物权法的第三人保护制度.
物权变动、善意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原则、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DF59(民法)
2004-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