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1.02.011
德国康采恩法与我国企业集团法之比较
企业集团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受支配企业统一管理的企业联合,不是民事主体.相反,单独的集团名称、集团章程和集团管理机构、子公司数量和企业集团资产的多少都不反映企业集团的本质特征.企业集团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基础是经过登记的集团合同.集团合同中应当包括统一管理权的行使、对附属企业及其债权人、少数股东的保护等法定内容.在无合同约束的事实性企业集团中,支配企业不得向附属企业发出有损于附属企业利益的指令.
企业集团、集团合同、中国、德国
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2004-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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