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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5205.2001.02.009

论信用卡诈骗罪

引用
信用卡诈骗罪有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利用他人名义下的信用卡诈骗;二是利用自己名义下的信用卡诈骗.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其性质仍然是利用信用卡诈骗,不宜定盗窃罪.恶意透支不具有诈骗的实质,不宜定信用卡诈骗罪,有必要另立罪名.

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

DF623(刑法)

2004-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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