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1.02.005
从UCITA论我国电子合同法律规制之建立
电子形式是一种商业交易载体,而区别干以电子形式签订的需要物流配送的合同的电子交易本身.电子交易本身与传统的实物和知识产权交易相较有不同的特征,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借鉴UCITA的经验,对电子合同的适用范围、电子代理、电子自助、电子错误、电子鉴证、一般零售授权、电脑程序的修改、系统使用合同以及电子合同的管辖权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以完善我国的合同法.
电子合同、电子自助、电子错误、电子代理
DF418(经济法、财政法)
2004-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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