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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5205.2000.06.012

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适用问题

引用
数个剥夺政治权利实行并罚时,应适用限制加重原则,在数个宣告刑期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应执行的刑期,但最高不能超过七年.数主刑中,有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有的未附加时,并罚问题的各种既有见解均各有其利弊;实际上,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罪犯不应享有政治权利,在这一认识基础上,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另外,剥夺政治权利与罚金、没收财产的并罚,应适用并科原则实行并罚.

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并罚

DF612(刑法)

2004-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1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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