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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9604.2020.20.127

论航次租船合同项下基于货损对到付运费的抵扣

引用
航运界中有句话叫"运费的支付是神圣的",可见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必要性.但这句话也并不绝对,因为在运输途中,有时会发生货损全损或部分损坏.那么在这两种情况下,航次租船合同的承租人是否可以扣留全部运费或者只扣留部分运费又或者从应当支付的运费中抵消其向出租人主张的相应的货损赔偿额等问题,首先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确定运费的支付方式,进而在不同的运费支付方式下分析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然后再判断运费是否可以抵扣.本文在运费到付的方式下对能否抵扣进行论证,并给出承租人抵扣运费时应注意的问题及出租人的应对措施等建议.

航次租船合同、货损、到付运费、抵扣

2020-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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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9604

35-1087/F

2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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