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20.19.149
浅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主体
民法上以综合赔偿为主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和赔偿方式,旨在通过限制责任人的责任,减少海上特殊风险,最终促进海事事业的发展.目前,海事赔偿责任制度主要由1957年的《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和1976年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确立,但随着当前航运业的发展,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和新情况.租船人、无船承运人、空间租船人和集装箱租船人的出现,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范围提出了新的挑战.针对新形势,本文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范围作了简要分析.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主体
2020-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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