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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9604.2020.19.147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在先权利"的研究

引用
因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在先权利"内容在法律规定中较为模糊,而随着市场环境的发展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下的权利.在实务中这些权利是否应该纳入在先权利的保护范畴存在诸多争议,所以本文对此进行梳理.由于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13年修改)的判例极少,且北京地区就占到93%,因此为体现其梳理的客观性,以全国各省市的案例为样本,总共选取80个案例进行研究,形成此文.

《商标法》、"在先权利"

2020-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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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9604

35-1087/F

2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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