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20.18.155
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浅析
随着证券民事侵权纠纷日益增多,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应运而生.我国新 《证券法》 第95条第3款借鉴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确立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主导的"默示加入、 明示退出"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其赋予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人的法律地位,有一定价值和意义,但也显现出诸多问题,包括维权动力不足、 机构负担沉重、 实体权利缺失等,导致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在我国的落实陷入困境.为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本文从拓宽资金来源、 赋予实体权利、 引入有限制胜诉酬金制度三个方面对投资者保护机构提出建议,期望其能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中发挥实效.
代表人诉讼、证券侵权、投资者保护机构
2020-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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