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20.17.148
“知假买假”行为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
司法解释明确指出“知假买假”在食品药品领域受《食品安全法》保护、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既是食品安全问题泛滥的特殊背景下的政策考量,也符合法律体系论证的正当性.但此解释不能当然地扩张适用至食品药品以外的其他领域,其他领域的“知假买假”请求惩罚性赔偿的行为不宜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的规定.一方面,“知假买假”不符合该条“欺诈”的构成要件,也违背了经营者瑕疵担保责任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即使是食品安全领域,支持“知假买假”的实践也能未带来良好的社会预期效果.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基础、瑕疵担保责任
2020-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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