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20.16.170
论《海商法(修改送审稿)》第八十八条补充的必要性
《海商法(修改送审稿)》的修改接近尾声,其中第八十八条所规定的托运人与提单受让人对于运输合同中货方承担义务范围的划分机制并不完善,使得实践中提单受让人受让提单后的义务范围并不确定.基于参考中国航运实践与《鹿特丹规则》第五十八条的对比,补充《海商法(修改送审稿)》第八十八条的条文,确定提单受让人的义务范围,使承运人、托运人与提单受让人之间的海上风险划分更加明确.
义务划分、托运人、提单受让人
2020-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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