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20.16.046
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探析
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它不仅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居民收入分配公平和稳定经济的重要杠杆.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筹集财政资金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其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效果不甚理想.我国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忽略了家庭对纳税人负税能力的影响,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和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所以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就需要把课税单位从个人转变为家庭.本文主要从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角度出发,针对实行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课税模式所面临的种种难点,提出了相关的对策.
个人所得税、家庭、公平
2020-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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