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20.15.151
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取得
生存保障功能弱化,财产价值突出是引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取得争议的原因.立法回避了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司法裁判存在较严重的不统一现象.解决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被继承、 应当由谁继承这一问题的关键,关键是去平衡好宅基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与财产价值.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继承客体存在合理性,宅基地使用权可被继承的结论.当继承人具有农民身份时,不论继承人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均有继承权,而现阶段对城镇居民的继承资格应当加以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继承、继承主体
2020-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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