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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9604.2020.15.148

股东债权居次问题研究

引用
资本制度改革增加了股东出资不实的可能性,在公司资本不足的情况下,股东与债权人平等受偿会损害债权人利益,股东债权居次问题亟需探讨.现有法律对此并未明确规定,"沙港案"确立了股东债权居次规则,但案例适用具有局限性,股东债权居次问题需要明晰股东债权居次类型,建立完备的信用公示系统,区分股东债权居次规则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界限,以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出资不实、股东债权居次、受偿顺位

2020-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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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9604

35-1087/F

2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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