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3-9604.2020.14.22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能职责的研究

引用
在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制改革于全国广泛推行的现状下,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改革中举足轻重的关键性组织,承担着清产核资,量化折股,成员确权,经营集体资产等重要作用.《民法总则》 于2017年确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并且在2021年即将施行的 《民法典》 中,也肯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获得法人资格,不可谓不是我国涉农改革几十年中的重大创新.但在改革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存在权责不明,产权归属不明晰,法人能力不完善等问题阻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改革中发挥作用.因此,应结合我国集体所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相关方面的立法建设,以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尽早适应市场经济,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社分开、产权归属、破产能力

本项目来源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乡村振兴" 战略下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的实践困境与制度探索——以广汉;日照市为例支持项目编号:

2020-08-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292-293,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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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9604

35-1087/F

2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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