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20.14.166
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之评析 ——以王某收购玉米案为例
我国现行 《刑法》 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四项规定了"其他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因其属于空白罪状和兜底条款具有高度概括性和不确定性,成了司法实践中无限扩张该罪名的最大依仗."王某收购玉米案"是一个典型案例,两次截然相反的判决折射出非法经营罪第(四)项适用的随意性.为了限制此条款的滥用,法官对个案进行自由裁量时,必须遵从同类解释的规则和谦抑性原则,仅将与前三项具有相当危害性的刑事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评价中,并在罪刑法定的大前提下,充分印证构成要件该当性,论证实质违法性,才能予以适用该项定罪处罚.
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相当危害性、实质违法性
2020-08-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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