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20.14.165
长三角一体化背景中的环境立法协作问题
长三角立法协作主体是人大及政府,依照 《宪法》、 《立法法》 规定,协调中央和地方立法权的对接,通过长三角立法协调委员会制度积极促进长三角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明确长三角环境立法的主体.消解长三角环境法律内容上的冲突,在立法程序上包括立法前论证、 草案起草、 备案监督上都要实现协作.
长三角一体化、环境保护、立法协作
嘉兴学院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研究中心" 2019 年预立项课题研究成果
2020-08-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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