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20.11.147
对《民法总则》法人的分类方式的思考
法人制度是我国民商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整个民商法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相比之前的 《民法通则》,我国 《民法总则》对我国法人制度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对法人分类方式的划分.此次的《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三类,即: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对该分类方式的标准是什么尚不明确;特别法人的概念该如何界定界定本次立法并没有交代清楚,这些将会成为《民法总则》在法人分类部分的缺陷.
《民法总则》、法人分类方式、法人分类模式、缺陷
2020-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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