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20.10.156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强制责任保险存在的不足
建立油污损害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对受害人损失的填补、 加害人压力的减轻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的油污损害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与国际公约相比尚有距离,本文重点分析我国油污损害强制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包括从宏观角度而言缺乏专门立法、现有规定较为零散,缺乏操作性;对于强制责任保险监督力度薄弱,无法发挥其真正的功效.从微观角度而言对直接诉讼规定尚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歧义;且关于船舶吨位的划分也不尽合理等.
油污损害、强制保险、海洋环境
2020-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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