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20.08.155
破产程序中让与担保之权利认定与实现
让与担保最初设立之目的在于为债务人之债务提供相应担保,该设立目的也是让与担保之本质,因此,担保权人不能直接获得担保财产的所有权.即使从权力外观来看,担保权人享有担保物的所有权,但担保权人并不能行使其全部权能,而只能行使基于担保之目的的权利.基于此,在所有权说与担保权说中认可后者,故以此为理论基础,进一步认定在破产程序中,担保权人成立的应是别除权,在该权力基础上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司法实践中,别除权的实现主要体现为就该担保财产所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该优先受偿权,某些法院并不认可,基于该实务现状,让与担保的别除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还有待解决.
让与担保、别除权、优先受偿权
2020-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219-220,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