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20.05.162
论合同违约方解除权问题
近年来,合同解除权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引发了学界对违约方是否应享有解除权的争论,但从合同解除权和实际履行制度设立的初衷、不宜过度维护守约方利益以及执行角度分析,应肯定在司法实践中以实际履行的例外情形为依据判决解除双方合同的做法,但应正视解除权存在两面性,在缺乏完善配套机制的情况下,违约方的解除权不能成为一般性规则,必须严格限制违约方解除权的适用,即违约方只能在满足被动违、为了实现更大的利益并充分赔偿守约方所受损失的条件下,才具有行使解除权的正当性.
合同解除权、违约方、实际履行
2020-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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