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20.05.161
明股实债模式下股份回购条款效力:以新华信托诉港城置业案为例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在商事领域的兴起,股份回购条款的效力一直以来就是司法实务中的富有争议的焦点问题.尤其是在我国公司法尚未将此问题以明文规定的形式确定下来的背景之下,对股权回购条款的效力的确认显得尤为重要.在新华信托诉港城置业一案中,考虑到保护破产清算中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法院采取了外观主义原则,从形式大于实质的角度对新华信托对港城置业的权益作出了认定,即该贷款属于股权而非债权.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法院针对个案具体分析,根据不同的事实基础得出不同的结论.
公司法、新华信托、港城置业
2020-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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