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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9604.2020.05.144

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研究

引用
信托财产公示制度是信托法的重要制度,但我们国家对此制度的规定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第10条进行了规定:对于需要公示的财产范围没有明确规定,且公示的方式仅登记一种;信托公示效力采用的是生效主义,不公示信托不生效;登记机关、登记程序均没有规定.此条文十分粗略,现实中操作性不强,我们国家的信托财产公示制度还没有建立.对于该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首先我们应该承认资金信托实现统一登记的先进性;在此基础上构建该制度:尽快出台与第10条相配套的法规规章指导实践;明确信托财产的范围;对于不同财产进行不同的公示方式;采用信托公示的对抗主义,保护交易第三人的同时,也有利于保证信托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最后在形成该制度后,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实现所有信托财产的网上统一公示,以便交易各方交易前查询.

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公示制度、交易安全

2020-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201-202,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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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9604

35-1087/F

2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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